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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主予恩赐以治会之人,当如何使会众识其资格?按照行传十三章一至三节,按手承认,及声明此举,是否也为主所恨恶?治会之人,当有何权限?若无权,则如何在会中排难解纷呢?教会之权,固然属乎全体;但人人自由行使其权,不受任何人之裁制乎?抑当公举数人执行之以利办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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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主予恩赐以治会之人,当如何使会众识其资格?按照行传十三章一至三节,按手承认,及声明此举,是否也为主所恨恶?治会之人,当有何权限?若无权,则如何在会中排难解纷呢?教会之权,固然属乎全体;但人人自由行使其权,不受任何人之裁制乎?抑当公举数人执行之以利办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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