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教会,都是直接活在主面前,直接向元首基督负责,绝不可成立联合会,更不可有总会。这就是说,在地方教会之上,不该再有什么会。若是在地方教会之上,还有什么会,这个上级会就变作下级会的元首,而夺取了基督作元首的地位。你看
启一11~20所说的七个教会,乃是
七个各自独立的灯台,各自独立的教会,直接活在那位行走在她们中间的主面前,并不是大家联合起来,成立一个联合会,或者一个总会,其他的几个会,就听那个总会的话。若是这样的话,地方教会中有了问题,有了行政的事,就不必问元首基督,不必祷告主,不必寻求主的意思,只要去问总会就好了。就是寻求主的意思,也不能算得数,因为总会下了命令,总会有了议决,你就得遵守。请记得,这样的一个总会,就是夺取了基督作元首的地位。这样的一个总会,对于元首基督,乃是篡夺的,乃是越分的,是最得罪主的。这就是今日基督教所犯的大罪。地方教会,应该就是最高的教会。地方教会,也应该就是最低的教会。没有比地方教会更高的会,也没有比地方教会更低的会。地方教会乃是唯一的会,没有上级会,也没有下级会,乃是一地一会,直接活在元首基督跟前。若是有问题,有难处,有行政的事,都要祷告基督,仰望元首,等候元首的指引,
一直向元首负责。这是非常紧要的一件事。我们在这里不仅是争一个组织的问题,也不仅是争一个制度的问题,我们乃是争基督作元首的问题,乃是争圣灵掌权的问题。
一有了总会,就代替了基督,抹煞了圣灵,基督就没有地位了,圣灵也没有主权了,下级会就要服从上级会。这是作不得的。世界的组织可以这样,教会绝不可以这样。教会只有在地方上平行的单位,绝没有上下的组织。当日亚西亚的七个教会,都是单独直接的活在元首基督跟前。教会是七个,灯台也是
七个,元首基督就行走在她们中间,她们一个一个的教会,都向祂直接负责。那七个教会,基督不是笼统的对付,不是写一封信寄给她们七个教会,列上她们七个地名就算了。不,元首基督乃是写了七封书信,给她们七个教会,
一个一个的对付。以弗所就是以弗所,士每拿就是士每拿,都是单独直接的向祂负责,并单独直接的受祂的对付。所以教会绝不能有联合会,或是总会一类的组织。
前几年我到台中,碰到一位新蒙恩的弟兄,他很高兴的对我说,李弟兄,再过一周,我就要到台北总会去了。我就对他说,弟兄,我们没有总会,没有总会、分会这样的事。台北不是总会,台中也不是分会。谁也不是谁的总会,谁也不是谁的分会。台北教会就是台北教会,台中教会也就是台中教会,没有总会、分会的讲究。各地的教会,都是直接活在主面前。台北教会虽然大,但不是总会,也不是高一点的会。台北这个大教会,和板桥那个小教会,是同样高,也是同样低,是完全一样的站在平等的地位上。板桥教会不能管台北教会,台北教会也不能管板桥教会,每一个地方教会,都是直接活在元首跟前,受圣灵的管治。不错,我们承认在属灵的事上,该彼此有帮助,彼此有带领、有交通,但那是属灵的,不是形式的,也不是行政的。那不是组织上的,完全是属灵上的。我们若觉得是出乎主,有主的引导,我们可以接受别地教会的带领。我们若觉得不是主的意思,就可以不接受。这样不接受,不是说就分了宗派了。今天这件事不接受,下一个月又有一件事,我们就接受了。因为我们觉得那个帮助是对的,是出乎主的,所以我们就接受了。所以各地教会的关系,是属灵的、交通的,而不是行政的、组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