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节清楚的告诉我们,属魂的人不领受神的灵的事。属魂的人绝不能认识任何关于神的事。属魂的人不可能认识神;但下一节说,灵,就是人的灵,认识神。属魂的人不可能认识神,但属灵的人有充分的能力认识神。所以凭这两节经节,你能看见魂与灵的不同。如果你是属于魂的人,你绝不能认识任何属神的事。如果你是属于灵的人,你就认识属神的事。凭这段圣经,我们能看见灵与魂的不同,但今天许多基督徒仍坚持说,灵与魂是同义辞。然而,
林前二14~15告诉我们,魂不可能认识任何属神的事,但灵有充分的能力认识属神的事。
你若是属于魂的人,对于神的事你就在黑暗里。你必须是属于灵的人。这样你就必认识属神的事。这两节启示魂与灵之间极大的不同。我们若是属魂的人,就不可能认识任何属神的事。什么是属魂的人?属魂的人就是凭魂并在魂里而活的人。属魂与属灵之间的不同,就是魂与灵之间的不同。我们不能说,灵与魂是相同的。如果我们这样说,就在黑暗里。我们都必须非常非常清楚,灵与魂是绝对不同的。耳朵与眼睛一样么?眼睛和耳朵不是同义辞。你不能说是同义辞。眼睛是眼睛,耳朵是耳朵。这二者是不同的器官,是你这人两个不同的部分。同样的,魂不是灵。二分法的教训说人只有两部分,这完全不合乎圣经。
再者,我们有
帖前五23。我们必须打开圣经读这节。不要听任何人的意见,不要听任何人的话。回到神的话来读:“且愿和平的神,亲自全然圣别你们,又愿你们的灵、与魂、与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们主耶稣基督来临的时候,得以完全,无可指摘。”这节清楚提到我们有三部分—灵、与魂、与身子。两个连接词连接三样东西。说灵就是魂,这是没有根据的。我们都必须放弃二分法的属人教训,而回到神的话上。
一九五四年我们在香港时,举行了一次特会。一位到日本作传道人的美国弟兄,到香港参加这次特会。特会后,他来说,他对特会、气氛及信息,印象深刻,但他不同意灵与魂不同。对他来说,灵与魂是同义辞。
后来我问他关于二十三节的灵、与魂、与身子。我告诉他说,如果他说灵就是魂,那么我要说魂就是身子。无论如何,他说,不管二十三节怎么说,他都不承认灵与魂是我们这人两个不同的部分。
在新约,特别在福音书的教训里,神的话总是告诉我们,我们必须否认魂,丧失魂;但神的话从未告诉我们,我们必须否认灵。在书信里,神的话总是告诉我们,我们必须照着灵而行,活在灵里,并凭灵行事。在福音书里有否认魂,然后在书信里有照着灵而行。(
罗八4。)新约没有告诉我们,在魂里为人、生活并行事。
太十38~39说,“不背起他的十字架,并跟从我的,也配不过我。得着魂生命(原文
psuche,朴宿克,意魂)的,必要丧失魂生命;为我的缘故丧失魂生命的,必要得着魂生命。”然后十六24~26说,“于是耶稣对门徒说,若有人要跟从我,就当否认己,背起他的十字架,并跟从我。因为凡要救自己魂生命的,必丧失魂生命;凡为我丧失自己魂生命的,必得着魂生命。人若赚得全世界,却赔上自己的魂生命,有什么益处?人还能拿什么换自己的魂生命?”魂必须被否认。
然后
可八35~36说,“因为凡要救自己魂生命的,必丧失魂生命;凡为我和福音丧失自己魂生命的,必救了魂生命。人就是赚得全世界,赔上自己的魂生命,有什么益处?”
路九24~25说,“因为凡要救自己魂生命的,必丧失魂生命;凡为我丧失自己魂生命的,必救了魂生命。人若赚得全世界,却丧失自己,赔上自己,有什么益处?”
马太十六章说,“丧失魂生命;”
路加九章说,“丧失自己。”这意思是否认魂。
约十二25说,“爱惜自己魂生命的,就丧失魂生命;在这世上恨恶自己魂生命的,就要保守魂生命归入永远的生命。”在所有的四卷福音书中,主一再地告诉我们,我们必须丧失魂,否认魂,但你无法找到一句话告诉我们,我们必须丧失灵或否认灵。反之,书信嘱咐我们,要照着灵而行,要在灵里行事,并在灵里祷告。(
罗八4,
一9,
弗六18。)在福音书的教训里,主的话告诉我们,要否认魂,要丧失魂;但在所有书信的教训中,我们必须顾到灵,行在灵里,并且我们必须在灵里行事、祷告。所以魂与灵之间,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