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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庭判定原告没有一位是出名人物(Gertz V. Welch,〔1974〕418 U. S. 345, 41 L.Ed.2d 808, 94 S. Ct. 2997; Hutchinson V. Proxmire, 〔1979〕 443 U.S. 111, 135, 61 L.Ed.2d 411, 91 S.Ct. 2675),因此,按照Gertz V. Welch的原则,他们无须证明“确实的恶意”(明知其虚假或极度不顾虚实),来取得补偿性赔款。但是根据前述Gertz V. Welch的原则,原告必须证明“确实的恶意”,才能取得惩罚性赔款。原告等在此次审理听证开始时即指明,他们要证实“确实的恶意”;他们确实这样作了,本庭也感到满意。证据显示,每次被告声称要引用李常受的话,事实上几乎都是断章取义,加以曲解,为要达到预定的结果或结论。这由原告等的证词和梅尔敦博士(记录第16,18,23,46,48~49页)、沙礼巴博士(记录第109,114,117~118页,135页)、史达克博士(记录第162~163页,171~174页),以及葛逑思博士(记录第141~142页)的证词得着证实。此外,证据又证实,被告等也曲解了洛夫兰和史达克所写宗教改宗的社会学模式,企图捏造一套地方教会带领人与会友以欺骗手法吸收新会友的理论,并声称这理论是根据原告李常受的教训。该模式的作者之一史达克博士的证词,是本庭相信被告是有计划的故意的曲解(记录第162~163页,169,171~172页)。(St. Amant V. Thompson〔1968〕390 U.S. 727, 732, 20 L.Ed.2d 262, 267-8, 88 S.Ct. 1323)。不仅如此,达迪、亚历山大、布克里和赛阿的宣誓证词证实,被告出版毁谤陈述时,有时候是明知其不实,有时候则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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