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律法包括道德的律法(二十~二三)和礼仪的律法(二五~利二七)。道德的律法,基于神的神圣属性作神的见证,是由十诫(二十2~17)、律例(二十22~26)和典章(二一1~二三19)所组成,预表基督作神的见证,作神的彰显(见二十1注1)。礼仪的律法是由关于帐幕、供物、祭司体系和节期的律法所组成。帐幕预表基督作神的具体化身(西二9,约一14),使神的子民接触祂并进到祂里面,叫他们得着享受;供物预表基督作各种祭物(利一~七,来十5~12),以满足神对祂子民的需要,和祂子民在祂面前的需要;祭司体系预表基督作大祭司(来八1),在神面前照顾神的选民;节期预表基督作神派定给祂选民在各方面全备的享受(西二16~17,腓一19)。
神知道没有人能遵守十诫,就是祂律法道德的部分,而蒙祂称义(罗三20)。因此,凭着祂的恩典并照着祂的经纶,神也赐给祂百姓律法礼仪的部分,使被定罪的罪人,就是触犯神道德律法的人,能借着祭司体系和供物,蒙拯救脱离道德律法之下的定罪,且能接触神并进到祂里面,享受祂作他们的一切。这样,罪人就能蒙神称义,成为义人(参太一19上,路一6,75,二25,二三50),并能与神有交通。
神将全部的律法颁布给祂的百姓,目的是要借着祂律法道德的部分暴露祂的百姓,使他们知罪自责,好被引到祂律法礼仪的部分;这表征神的子民应当被引到作三一神具体化身之包罗万有的基督这里,使他们得着救赎、救恩和各方面全备的享受(加三23~24),历经诸世代,直到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