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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是神的奴仆,以及信徒在召会生活中是神和基督耶稣的奴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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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出埃及二十一章一至六节里之典章的灵,乃是奴仆的灵,就是服事和牺牲的灵─罗一1,多一3,腓一1,雅一1:
一 
奴仆不要求自己的权利;他只知道服事和牺牲,不在意自己的权益─太二十28。
二 
作奴仆就是有牺牲的灵;奴仆总是愿意顾到别人,服事别人,为别人牺牲自己─腓二17。
三 
爱是奴仆服事的基础─出二一5,林后五14,十二15:
1 
爱是奴仆继续服事的动机和必要条件。
2 
顺从总是随着奴仆的爱而来─约十四31,腓二8。
 


晨兴喂养
  太二十28 正如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
  林后五14 原来基督的爱困迫我们,因我们断定:一人既替众人死,众人就都死了。
  遵守律法的典章,与取了奴仆的形状息息相关。没有一个国家的全体国民都是甘愿遵守律法的。反之,许多人想要逃避律法,甚至聘请律师帮助他们这样作。因着百姓不愿意遵守律法,神颁赐十诫的时候,就说到百姓爱祂,并说祂要向爱祂的人施慈爱(出二十6)。这指明我们若不爱神,就无法遵守神的诫命。照样,要遵守律法一切详细的典章,有一个先决条件—甘愿作奴仆。只有甘愿作奴仆的人,才能履行律法一切的典章。奴仆不要求自己的权利;他只知道服事和牺牲,他不在意自己的权益。奴仆必须一直关心别人。这个奴仆的灵,就是出埃及二十一至二十三章里那些典章的灵。凡要遵守这几章所描述之典章的人,必须先成为奴仆(出埃及记生命读经,九三三页)。
信息选读
  作奴仆就是有牺牲的灵。奴仆乃是不要求自己权利的人;反之,他总是愿意服事别人,为别人牺牲自己。倘若在美国人人都有这样的灵,在这个国家里的生活便是天上人间。不再需要律师,因为没有人会为自己的权利争竞。人之所以彼此相争,就是因为每个人都顾到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倘若所有的人都成为牺牲和服事人的奴仆,不为自己争权益,情形真会大大的不同!
  按照出二一2,一个希伯来奴仆服事他的主人六年以后,就可以自由。在他作奴仆的年间,他若得着妻子与儿女,就必须把他们留下,作为主人的财产,“他要独自出去”(4)。然而,奴仆可能“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5)。这里我们看见,继续作奴仆不是律法的要求,乃是一件爱的事。因着奴仆爱他的主人和他的妻子儿女,他就不愿意自由出去;反之,他愿意永远服事他的主人。爱是他继续服事的基础。
  常有人说,爱使人盲目。实在说来,我们若要爱别人,就该向着他们是盲目的;但我们自己必须牺牲。爱要求我们牺牲;没有牺牲,就没有爱。主耶稣爱我们,为我们作了祭物。弗五2说,“也要在爱里行事为人,正如基督爱我们,为我们舍了自己,作供物和祭物献与神,成为馨香之气。”基督为我们舍了自己,好像罪犯死在十字架上。这证明爱要求人牺牲。
  我们若有奴仆的灵和奴仆的爱,就很容易顺从。顺从总是随着爱而来。这可由父母与儿女之间的关系来说明。实在说来,好父母有时必须顺从他们的儿女。常常父母顺从儿女比儿女顺从父母还要快。这里的点是说,爱产生顺从。只有奴仆才能顺从。好父母乃是有奴仆的爱和顺从的人。一个爱儿女的母亲,里面深处甘愿作他们的奴仆,并为他们作任何事情。为什么父母有时候顺从他们的儿女?他们因着爱而顺从。爱是顺从的必要条件(出埃及记生命读经,九三四、九三九、九四二页)。
  参读:《关于召会事奉的谈话》第三篇;《照着灵而行以活基督的重要》第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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