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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注解一年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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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壹书第一章 注1 罪,原文,单数。没有罪,就是在我们的性情里,没有内住的罪(罗七17)。这是智慧派的异端所教导的。使徒要信徒预防这虚假的教训。7~二2这段话,说到信徒重生以后的犯罪,这使他们与神的交通中断。信徒重生后,他们的性情里若没有罪,怎能在行为上犯罪?即使他们只是偶尔犯罪,不是习惯地犯罪,他们的犯罪就足以证明还有罪在他们里面作工;否则,他们与神的交通就不会中断。使徒在这里的教训也定罪了今天“完全论”的教训,这种教训认为从罪得释放的光景,是今生可以达到,或已经达到的;又废除了今天“拔罪根”的错误教训,这种教训误解了三9和五18的话,说重生之人的罪性已经连根拔除,所以他们不能犯罪。
注2 或,带自己入歧途。说我们已经重生,所以没有罪(单数),便是自欺,否认了我们自己经历中真正的事实,因而带自己入歧途。
注1 这是指承认我们重生以后的罪(复数)和失败,不是指承认重生以前的罪(复数)。
注2 原文,复数。
注3 神在祂的话上是信实的(10),在祂儿子耶稣的血上又是公义的(7)。祂的话,就是祂福音真理的话(弗一13),告诉我们,祂要因着基督赦免我们的罪(徒十43);并且基督的血已经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使祂能赦免我们的罪(太二六28)。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祂就要照着祂的话,并基于那借着耶稣之血的救赎,赦免我们,因为祂必须在祂的话上信实,并在耶稣的血上公义;否则,祂就是不信实、不公义的。我们要得着祂的赦免,就需要认罪。这种为了恢复与神交通的赦免,乃是有条件的,就是在于我们的认罪。
注2 原文,复数。
注4 赦免我们,是释放我们,使我们脱离罪的亏欠;而洗净我们,是洗去我们不义的玷污。
约翰壹书第二章 注1 原文意幼小的孩子,通常用于长辈对晚辈的称呼。“这称呼含有父母之爱,适用于所有的基督徒,不拘其长大的程度如何。用在12、28,三7、18,四4,五21,约十三33,加四19。”(Darby,达秘)。年老的使徒把所有的受信者,都看作他在主里亲爱的孩子。在13~27节,他把他们分为三班人:小孩子、青年人和父老们。因此,1~12节和28~29节是写给一般的受信者;13~27节是照着那三班人在神圣生命里长大的程度,分别写给他们。
注3 这话和下句“若有人犯罪”,指明重生的信徒仍可能犯罪。他们虽然有神圣的生命,但他们若不凭着神圣的生命而活,并住在这生命的交通里,仍可能犯罪。
注4 原文为假设语气过去式动词,指一次的行为,不是习惯的行为。
注6 这神圣的名称在这里指明,我们的辩护者主耶稣为我们所处理的案件,乃是家庭中的事,是儿女与父亲之间的事。借着重生,我们已生为神的儿女。重生以后,我们若犯罪,就是儿女得罪父亲的事。我们的辩护者,就是我们平息的祭物,处理我们犯罪的事,以恢复我们与父中断的交通,使我们住在神圣交通的享受里。
注7 原文指被召到另一个人身边以帮助他的一位,因此是帮助者;也指提供法律之援助的人,或为别人代求的人,因此是辩护者、律师或代求者。这辞表明抚慰与安慰,因此是抚慰者、安慰者。本辞在约翰福音译为保惠师(约十四16,26,十五26,十六7),用以指实际的灵在我们里面作安慰者,照料我们的案件或事务(见约十四16注1)。在这里指主耶稣与父同在,作我们的辩护者,在我们犯罪时,基于祂所成就的平息,照料我们的案件,为我们代求(罗八34)并辩护。
注1 弟兄相爱是旧诫命,也是新诫命:是旧诫命,乃因信徒从基督徒生活的开始就有了;是新诫命,乃因在基督徒的行事为人上,这诫命一再露出新的曙光,一再以新的亮光及新鲜的能力照耀。
注2 “这”原文为中性,不是指阴性的“诫命”,乃该指弟兄相爱这旧诫命在信徒的基督徒行事为人上是新的,这个事实。这在主是真的,因祂不仅将这诫命赐给祂的信徒,也在他们日常的行事为人上不断更新这诫命。这在信徒也是真的,因他们不仅一次永远的领受了这诫命,也一再的蒙其光照、得其复苏。
注3 黑暗渐渐过去,就是黑暗在真光的照耀里渐渐消逝。真光乃是主诫命的光。因着这光的照耀,弟兄相爱的诫命就在黑暗中露出曙光,使这条旧诫命在整个基督徒的生活中一直是新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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