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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长老完全违背圣经的原则,只有利于那些想要借着操纵局面来建立自己王国的人,他们的目的是要控制某些地方召会。
晨兴喂养
提前三15 倘若我耽延,你也可以知道在神的家中当怎样行;这家就是活神的召会,真理的柱石和根基。
徒十四23 二人在各召会中为他们选立了长老,又禁食祷告,就把他们交托所信入的主。 身为长老,我们需要全心专注于教导的事。照料其他的事,就如召会事务等,是需要的,但不如在话语和教导上劳苦那样重要。长老应当忙于供应话语,并在基督徒日常生活和召会生活实际的事上教导圣徒。
长老是当地的牧人,作牧人就是作教师。因此,长老应当不断地教导圣徒。为此,他们必须投注许多时间研读真理。长老应当明白所有基本真理,如魂与灵的不同、召会的立场、真正的一、召会的定义等。长老也可以应邀看望一些圣徒的家,向他们讲说某个真理要点或某件实行上的事,圣徒的亲戚或邻舍也可以来听这样的话。这种家中教导常比在大聚会中释放信息更有功效。长老应当能够回答圣徒所有关于真理的问题,长老的教导应当以真理的话浸透圣徒(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七五页)。
长老是当地的牧人,作牧人就是作教师。因此,长老应当不断地教导圣徒。为此,他们必须投注许多时间研读真理。长老应当明白所有基本真理,如魂与灵的不同、召会的立场、真正的一、召会的定义等。长老也可以应邀看望一些圣徒的家,向他们讲说某个真理要点或某件实行上的事,圣徒的亲戚或邻舍也可以来听这样的话。这种家中教导常比在大聚会中释放信息更有功效。长老应当能够回答圣徒所有关于真理的问题,长老的教导应当以真理的话浸透圣徒(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七五页)。
信息选读
长老就象一家之父,父亲是不能调动的。旧约里没有长老的调动。以色列人某一支派的长老是从该支派里兴起的。倘若某一支派的长老很弱,其他长老也不会从别支派调过去。犹大的长老属于犹大支派,不能调去但支派作但支派的长老。
长老是不可调动的。……已过几批圣徒大量移民去建立新的地方召会时,每一批都象以色列人的一个支派,有长老与他们同去。这些长老并不是调到新的一批圣徒中间去领头。然而,因为有些人误会了这几次移民中所发生的事,长老调动的作法就狡诈地偷着进来。这完全违背圣经的原则,只有利于那些想要借着操纵局面来建立自己王国的人,他们的目的是要控制某些地方召会。调动长老非常危险,因为这会开门让阶级制度进来。长老应该在地方上,从一处召会聚会的圣徒中间兴起。在生命中持守这个原则,会防止假冒者照着他们的野心操纵人,而建立阶级制度或个人王国。
我们……〔要来看〕关乎长老职分的三个要点。第一,长老的选立不该太快。我们的历史清楚显示,在一处新成立的召会里,不能也不该立刻决定长老职分的事。我们必须等候,直到情况明朗。我们不该担心谁要背负责任—自然会有一些人起来应付需要。我们必须避免不成熟地选立长老。第二,不该有长老的调动,因为这违反生命的原则。第三,倘若各地长老都在迫切祷告接触主的事上殷勤,他们就都能称职。
倘若长老们迫切祷告,将每一个需要都带到主面前,他们就会得着祂的解答。倘若地方召会有需要,长老们应付需要的最佳方式,不是请别处的弟兄们来帮助,乃是将这事带到主面前,并且迫切祷告。主会给他们供应,以应付需要,可能是借着打发某人去帮助他们。长老们必须殷勤且迫切,在祷告中将一切事带到主面前(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一七至一八、二一至二二页)。
参读:《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二篇;《长老治会》第十三篇。
长老是不可调动的。……已过几批圣徒大量移民去建立新的地方召会时,每一批都象以色列人的一个支派,有长老与他们同去。这些长老并不是调到新的一批圣徒中间去领头。然而,因为有些人误会了这几次移民中所发生的事,长老调动的作法就狡诈地偷着进来。这完全违背圣经的原则,只有利于那些想要借着操纵局面来建立自己王国的人,他们的目的是要控制某些地方召会。调动长老非常危险,因为这会开门让阶级制度进来。长老应该在地方上,从一处召会聚会的圣徒中间兴起。在生命中持守这个原则,会防止假冒者照着他们的野心操纵人,而建立阶级制度或个人王国。
我们……〔要来看〕关乎长老职分的三个要点。第一,长老的选立不该太快。我们的历史清楚显示,在一处新成立的召会里,不能也不该立刻决定长老职分的事。我们必须等候,直到情况明朗。我们不该担心谁要背负责任—自然会有一些人起来应付需要。我们必须避免不成熟地选立长老。第二,不该有长老的调动,因为这违反生命的原则。第三,倘若各地长老都在迫切祷告接触主的事上殷勤,他们就都能称职。
倘若长老们迫切祷告,将每一个需要都带到主面前,他们就会得着祂的解答。倘若地方召会有需要,长老们应付需要的最佳方式,不是请别处的弟兄们来帮助,乃是将这事带到主面前,并且迫切祷告。主会给他们供应,以应付需要,可能是借着打发某人去帮助他们。长老们必须殷勤且迫切,在祷告中将一切事带到主面前(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一七至一八、二一至二二页)。
参读:《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二篇;《长老治会》第十三篇。

